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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办理依据和标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企业在市行政区划内依法注册,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2、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登记。

5、申请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及失信行为。

三、办理时间:

在每月1-20日(节假日除外)提交“软件产品证书办理申请书”和申请书中要求的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电子版仅提供申请书内容即可)。

四、证书运用:

有利于降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风险,并为政府资金项目申报提供参考,以及运用于软件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等经营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