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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排放总量指标不可逾越,废气排放企业不安装油烟净化器或面临禁止运营的困境,当地经济也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解读

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新环保法将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为环保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根据规定,项目的建设必须取得排污总量指标,企业的排污不能超过核定的总量限制。

本条对“区域限批”的事因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一种是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另一种是对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只要该地区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该地区内所有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暂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区域限批”以解决区域严重环境问题为切入点,推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使一些遗留的违法问题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