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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小陆与小周为旧相识,2013年9月小陆来到小周投资的咖啡屋,商谈合作事宜,小周在试用小陆调制的咖啡后,同意合作。双方约定小陆以合伙人的身份到小周投资的咖啡屋担任店长,并于2013年8月23日正式入职,负责白天经营和其他员工的录用,并参与白天营业额的分红。小陆与小周约定,小陆的收入和营业额挂钩,营业额50000元以上,按5%分红,60000元以上,按6%分红,以此类推。之后,由于小陆生病,为保障其收益,小陆与小周约定从2013年11月起每月支付固定报酬3000元,并按营业额分红。小陆向小周提出,咖啡屋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小陆多次与小周交涉,均遭小周拒绝。2014年6月15日,小陆领取上月分红后,次日就不再来店。2014年12月,小陆将小周投资的这家咖啡屋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小陆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6月17日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伙经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因此小陆与咖啡屋不构成劳动关系。商法通律师认为,随着市场上青年创业项目越来越多,很多青年朋友都有类似本案中的情形,他们的合伙关系的主观合意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